知識社群登入
系友會組織章程
by 施富川, 2010-03-30 17:30, 人氣(2301)

正修科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系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條:本會定名為「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本會宗旨:促進系友情感交流,砥礪學行,推展學術及工程技術。

條:本會會址設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內。

條:本會之會務為:

        一、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
        
二、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協辦各屆畢業生聚會。
        
三、系友電子報發行及系友網之經營。
        
四、辦理各項學術活動,如演講、參觀、專題座談等。
        
五、協助會員發展及輔導,並協助母系發展。
        
六、其他有助會務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條:凡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所,肄、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條:凡現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所,就讀同學,均為本會學生會員。

條: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所之教職員,均為本會之榮譽會
        
員。

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與服務。 

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如期繳納會費及各項應付費用。
       
四、出席各項集會及活動。

條:本會會員權利之保障:

        一、盡義務之會員,享有第八條所訂定之各項權益。
       
二、未盡義務之會員,不得享有除第八條第一項外之權益,但仍享有本會活動參與權,但必須自行負擔所有活動費用。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下設會務委員會,系所畢業各屆 (各班)得推選一人為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委員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委員互推選一員代行其職。

第十三條:本會設幹事若干人由會長任命,負責系友會訊,財務管理,活動策劃。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委員及幹事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五條:會長之職權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二、召開會務委員會並擔任主席。
       
三、代表系友會參與校友會理監事選舉。
       
四、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會務委員會之職權

        一、選舉會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入會之審查。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六、擬定年度經費預、決算計劃。
       
七、畢業班級聯絡通聯資料收集。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選會務委員。
       
三、聽取會長之會務報告。
       
四、審查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五、審議會務委員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第十八條:幹事秉承會長之指揮,負責推動本會事務。

第五章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廿 條:會務委員會每一年召開一次。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由認捐、樂捐或募捐。
       
二、利息。
       
三、其他收入。

第廿二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三條:本會之決算與次年之預算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由會務委員會審查及編列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廿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改之,會員大會會員須過半數之出席,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施行之。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有損本會名譽者,得經會務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廿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