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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灣的土地租佃制度分哪三層?
1樓
 
各位同學:大家好!
 
清代台灣的土地制度分哪三層?請說明之。
 
藍老師
2樓
墾戶 (大租戶) 業戶
小租戶 (佃戶)
現耕佃農
3樓
業主因墾區廣大再招佃戶進行拓墾,收取一定租金,為「大租」,也稱「大租戶」。
實際從事拓墾之佃戶,往往也因墾成土地面積太廣,無法親自耕種而將土地再租給耕種者,以收取小租,因此稱為「小租戶」。
4樓
分為
1.拓墾──墾照和墾號:有了墾照,就像現在的土地開發公司,就可以招雇佃農,然後開發成功便可以繳稅取得土地所有權
2.大小租戶:
   大土地可以招開墾佃開發,我們叫他為大租
   小土地,若自己不開墾租給別人的話叫小租
3.番大租:
  大陸移民向原住民承租土地耕作,繳地租給原住民

5樓
1.大租戶:可以開墾土地
   小租戶:只給租地,但不開墾

2.拓墾:要拿到開墾的墾照才能夠開墾

3.番大租:向原住民租土地
6樓
大地主
小租戶
佃農
7樓
第一要先有特權取得滿清政府墾照的首墾 也稱大租戶 
大租戶再把土地分隔成各小塊組給 小租戶 也稱墾戶
小租戶再將土地分割租給更多農民 也稱佃農
8樓
民間將佃戶向業主繳納的租粟,第一級稱為「大租」;第二級為業主即是「大租戶」。相對的,第三級佃戶稱為「小租戶」,其所收租粟為「小租」,一般約占佃農每年生產總數的半額。至於實際耕作的佃農,則稱為「現耕佃人」(或簡稱「現耕」)。 這種由業主和田主共同享有部分土地所有權的現象,民間稱之為「一田二主」的地權結構。
9樓
先大租戶下面是小租戶最後是佃農
10樓
大租戶申請墾照但他們並不會自己開墾
將自己所有的墾地分給小租戶去耕種也就是"墾戶"
其實真正在耕種就是佃農也就是最低階人員


11樓
大租戶→小租戶→佃農
12樓
大租戶
有的是土地自己不耕作而是出租土地給下面的人使用>>>收土地出租的錢


小租戶
從大租戶那邊領取土地給下面人耕作>>>收耕作的錢

佃農
從小租戶那邊領土地耕作>>>有地耕作
13樓
大租戶: 有土地但不自耕
小租戶: 向大租戶租地
佃農: 耕作土地
14樓
可分第一層:墾戶
      第二層:小租戶
      第三層:佃農
最主要的收入都是由第三層實收的一大部分分給第二層,第二層在把一部分的拿到的收入給第一層。
15樓
大租戶(墾戶) :取得滿清政府的墾照
小租戶(佃戶) :像大租戶租地,但不耕種
佃            農 :耕作土地
16樓
大租戶:擁有政府的開墾執照
小租戶:有土地但沒執照 也無須耕種
佃農:需耕種 並定時給予租金
17樓
墾戶 (大租戶) 業戶:取得墾照(比較有保障)
小租戶 (佃戶): 從大租戶拿領地再給佃農耕種
佃農: 耕作土地的
18樓
1.大租戶---擁有開地的權力
   小租戶---給別人租地,但沒有權力可以開地

2.拓墾---要拿到墾地的許可照才能夠開墾土地

3.番大租----向原住民租地開墾
19樓
大租戶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又稱墾首
小租戶是向大租戶承租大片土地,再將土地細分轉租給實際工作的農民
現耕佃人 是指實施農業生產者,他們在滿清據台時是由從中國移民、偷渡來台者,尚有早先在荷蘭時代開拓者的後裔和鄭氏王朝時屯田兵卒的後身
20樓
大租戶-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又稱墾首。
小租戶-小租戶即是向大租戶承租大片土地,再將土地細分轉租給實際工作的農民,也就是「現耕佃人」。 
番大租-在北台灣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之下。
21樓
大租戶-有能力勢力開墾的人
小租戶-向大租戶租大片土地,再細分給農民
現租佃人-向小租戶租一塊地,加以耕種
22樓
大租戶-有能力的人去開墾
小租戶-向大租戶租大片土地,再分給其他農民
佃農-定時給予租金,加以耕種
23樓
大租戶-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又稱墾首。
小租戶-小租戶即是向大租戶承租大片土地,再將土地細分轉租給實際工作的農民,也就是「現耕佃人」。 
番大租-在北台灣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之下。
24樓
大租戶
有的是土地自己不耕作而是出租土地給下面的人使用~~~收土地出租的錢 (第一順位)


小租戶
從大租戶那邊領取土地給下面人耕作~~~收耕作的錢

佃農
從小租戶那邊領土地耕作  ~~有地耕作
25樓
大租戶:可以開墾土地
小租戶:只給租地,但不開墾
拓墾:要拿到開墾的墾照才能夠開墾
番大租:在北台灣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
26樓
大租戶  有能力者 --- 收土地出租的錢
小租戶  向大租戶租大片土地,再分給其他農民 --- 收耕作的錢
佃農:定時給予租金,有地耕作
27樓
大租戶 => 土地擁有者
小租戶 => 向大租戶租借大片土地,但不耕種
佃農    => 向小租戶租借土地耕種
28樓
大租戶:擁有土地 
小租戶:向大租戶借地但自己不耕種

拓墾:需有墾照才能夠開墾

番大租:向原住民租土地
29樓
大租戶,擁有墾照
小租戶,向大租戶借地耕種
佃農,主要耕種者

30樓
大租戶:業主因墾區廣邈再招徠佃戶進行拓墾,收取一定租金,是謂「大租」,故業主亦稱「大租戶」。
小租戶:實際從事拓墾之佃戶,往往也因墾成土地面積太廣,無法親自耕種而將土地再租給耕種者,以收取小租,因此稱為「小租戶」。
拓墾:初期的投資者,大都是不在地的地主較多,僅提供資金,對實際拓墾活動介入不深;中期以後,投資者較多是實際參與開墾的地主。
番大租:向原住民租土地
31樓
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
向大租戶承租大片土地,再將土地細分轉租給實際工作的農民就是小租戶
在北台灣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之下是番大租
32樓
嘉慶以后,政府開放移民活動,有力量的人士,就可以向政府申請開墾的特權。所謂“墾戶”,得到墾照,在官方特許的條件下,他們可驅迫原居民,甚至奪取原居民的土地,招納大陸的“羅漢腳”(單身漢),大規模地開闢田園。在這些有勢力的人士手上,台灣的土地制度發展為三級制:墾戶是業主,第二級是從他們手上分領的租戶,領導勞工,組成墾殖團體,在這些墾殖團體下面,才是勞動的佃戶。墾戶、租戶、佃戶,三個階級,分層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那些墾首,領有墾照的勢豪之家,可以擁有數萬畝的土地;每年收的租稅,可以達到十幾萬石。
33樓
大租戶:擁有土地收取租金
小租戶:跟大租戶領取土地,下面人耕種 ---收取耕作的錢
拓墾:擁有墾照才能開墾
番大租:向原住民租土地
34樓
大租戶,擁有墾照
小租戶,向大租戶借地耕種
佃農,主要耕種者

35樓
大租戶: 有土地但不自耕
佃農: 耕作土地
小租戶: 向大租戶租地
36樓
大租戶:可以開墾土地

小租戶:只給租地,但不開墾

拓墾:要拿到開墾的墾照才能夠開墾

37樓
大地主
小租戶
佃農
38樓
墾戶 (大租戶) 業戶
小租戶 (佃戶)
現耕佃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