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國演義》看歷朝的無情"軍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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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建
來源:中國經濟網
馬謖自立“軍令狀”
《三國演義》裏有很多立“軍令狀”的情節,比如第五回“關羽溫酒斬華雄”的故事裏,就有關羽以腦袋做擔保上陣的情節。第四十六回“諸葛亮草船借箭”的故事裏,諸葛亮也是預先立下了軍令狀的。當然最著名的是第九十五回“馬謖拒諫失街亭武侯彈琴退仲達”,馬謖立下“軍令狀”的描寫:
孔明大驚曰:“孟達做事不密,死固當然。今司馬懿出關,必取街亭,斷吾咽喉之路。”便問:“誰敢引兵去守街亭?”言未畢,參軍馬謖曰:“某願往。”孔明曰:“街亭雖小,干系甚重:倘街亭有失,吾大軍皆休矣。汝雖深通謀略,此地奈無城郭,又無險阻,守之極難。”謖曰:“某自幼熟讀兵書,頗知兵法。豈一街亭不能守耶?”孔明曰:“司馬懿非等閒之輩;更有先鋒張,乃魏之名將:恐汝不能敵之。”謖曰:“休道司馬懿、張,便是曹睿親來,有何懼哉!若有差失,乞斬全家。”孔明曰:“軍中無戲言。”謖曰:“願立軍令狀。”孔明從之,謖遂寫了軍令狀呈上。
《三國演義》裏有很多立“軍令狀”的情節,比如第五回“關羽溫酒斬華雄”的故事裏,就有關羽以腦袋做擔保上陣的情節。第四十六回“諸葛亮草船借箭”的故事裏,諸葛亮也是預先立下了軍令狀的。當然最著名的是第九十五回“馬謖拒諫失街亭武侯彈琴退仲達”,馬謖立下“軍令狀”的描寫:
孔明大驚曰:“孟達做事不密,死固當然。今司馬懿出關,必取街亭,斷吾咽喉之路。”便問:“誰敢引兵去守街亭?”言未畢,參軍馬謖曰:“某願往。”孔明曰:“街亭雖小,干系甚重:倘街亭有失,吾大軍皆休矣。汝雖深通謀略,此地奈無城郭,又無險阻,守之極難。”謖曰:“某自幼熟讀兵書,頗知兵法。豈一街亭不能守耶?”孔明曰:“司馬懿非等閒之輩;更有先鋒張,乃魏之名將:恐汝不能敵之。”謖曰:“休道司馬懿、張,便是曹睿親來,有何懼哉!若有差失,乞斬全家。”孔明曰:“軍中無戲言。”謖曰:“願立軍令狀。”孔明從之,謖遂寫了軍令狀呈上。
在小説的下一回就寫到了這“軍令狀”的無情與嚴峻:
孔明喝退(王平),又喚馬謖入帳。謖自縛跪于帳前。孔明變色曰:“汝自幼飽讀兵書,熟諳戰法。吾累次丁寧告戒:街亭是吾根本。汝以全家之命,領此重任。汝若早聽王平之言,豈有此禍?今敗軍折將,失地陷城,皆汝之過也!若不明正軍律,何以服眾?汝今犯法,休得怨吾。汝死之後,汝之家小,吾按月給與祿糧,汝不必挂心。”叱左右推出斬之。謖泣曰:“丞相視某如子,某以丞相為父。某之死罪,實已難逃;願丞相思舜帝殛鯀用禹之義,某雖死亦無恨于九泉!”言訖大哭。孔明揮淚曰:“吾與汝義同兄弟,汝之子即吾之子也,不必多囑。”左右推出馬謖于轅門之外,將斬。
後人有詩曰:“失守街亭罪不輕,堪嗟馬謖枉談兵。轅門斬首嚴軍法,拭淚猶思先帝明。”
“軍法從事”
像馬謖這樣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作為軍事行動成敗擔保的情況是歷史真實的情況嗎?歷史上真有這樣的“軍令狀”嗎?
回答是肯定的。中國古代的“軍法”是獨立於正常法典之外的法律體系,其中確實大量適用死刑,以至於習慣上“軍法從事”就是有違必死的同義詞。不用特意去立一個軍令狀,軍事行動本身就有明確的獎懲法則。
儒家經典記載夏、商、週三代歷史的《尚書》中,夏朝第一個國王啟在甘作戰時的誓詞《甘誓》、商朝第一代國王成湯的《湯誓》、西周第一代國王周武王的《牧誓》,幾乎都規定戰場上作戰不努力的將士都要處死刑,並且還要連帶處罰其家屬。“不用命”的將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社壇”被公開處死。而據其他的史籍記載,春秋時期戰場上的逃兵、作戰不努力者被處死後的屍體還不得葬入家族墓地,這在當時或許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處罰。
孔明喝退(王平),又喚馬謖入帳。謖自縛跪于帳前。孔明變色曰:“汝自幼飽讀兵書,熟諳戰法。吾累次丁寧告戒:街亭是吾根本。汝以全家之命,領此重任。汝若早聽王平之言,豈有此禍?今敗軍折將,失地陷城,皆汝之過也!若不明正軍律,何以服眾?汝今犯法,休得怨吾。汝死之後,汝之家小,吾按月給與祿糧,汝不必挂心。”叱左右推出斬之。謖泣曰:“丞相視某如子,某以丞相為父。某之死罪,實已難逃;願丞相思舜帝殛鯀用禹之義,某雖死亦無恨于九泉!”言訖大哭。孔明揮淚曰:“吾與汝義同兄弟,汝之子即吾之子也,不必多囑。”左右推出馬謖于轅門之外,將斬。
後人有詩曰:“失守街亭罪不輕,堪嗟馬謖枉談兵。轅門斬首嚴軍法,拭淚猶思先帝明。”
“軍法從事”
像馬謖這樣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作為軍事行動成敗擔保的情況是歷史真實的情況嗎?歷史上真有這樣的“軍令狀”嗎?
回答是肯定的。中國古代的“軍法”是獨立於正常法典之外的法律體系,其中確實大量適用死刑,以至於習慣上“軍法從事”就是有違必死的同義詞。不用特意去立一個軍令狀,軍事行動本身就有明確的獎懲法則。
儒家經典記載夏、商、週三代歷史的《尚書》中,夏朝第一個國王啟在甘作戰時的誓詞《甘誓》、商朝第一代國王成湯的《湯誓》、西周第一代國王周武王的《牧誓》,幾乎都規定戰場上作戰不努力的將士都要處死刑,並且還要連帶處罰其家屬。“不用命”的將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社壇”被公開處死。而據其他的史籍記載,春秋時期戰場上的逃兵、作戰不努力者被處死後的屍體還不得葬入家族墓地,這在當時或許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處罰。
春秋戰國時期軍法資料最為詳盡的是兵家著作《尉繚子》。該書公開宣傳使用重刑來維持戰場以及軍隊紀律,甚至説:“善之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什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其什三者,力加諸侯;殺其十一者,令行士卒。”也就是説至少要能夠殺掉士兵10%的,才能使軍隊紀律嚴明,令行禁止。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其次是要使士兵“什伍相聯”,互相保證,有罪連坐;最後是要使將領能夠立威,有處罰士兵的全權,每一級軍官都有處死其下級的權力。《勒卒令》篇説,軍陣中以金、鼓、鐸、旗為指揮信號,聽到擂鼓聲就應前進,重重的擂鼓聲就表示要發起衝鋒,與敵軍交戰;聽到鳴金聲應該停止,而重重的鳴金就表示要後退;聽到鐸聲就要注意指揮官的口頭命令;看軍旗的方向前進,旗左即左,旗右即右。如果不聽這些信號指揮的就要處死刑,在陣中喧嘩的要處死刑。其他篇目説作戰中每伍如果僅有傷亡而無戰功的,説明作戰不努力,士兵要全部處死。每一編制單位指揮官傷亡而沒有斃、傷、俘對方同級軍官的,全部士兵處死,並連坐家屬。而如果主將戰死,部下帶500兵以上的軍官都要處死,衛隊也全部處死,士兵有戰功的降級,無戰功的罰戍邊3年。帶領千人以上的軍官棄城投降或臨陣脫逃的,為“國賊”,本人處死,暴屍示眾,其家屬沒入官府為奴隸,並挖掘其祖墳;帶領百人以上的軍官有這樣行為的,是“軍賊”,同樣要處死、抄家。
《尉繚子》的説法在春秋戰國時期具有普遍性。著名的《孫子兵法》雖然沒有正面接觸到軍法問題,但也強調“兵置於死地而後生”,表現對於士兵生命的冷酷態度。另一部《孫臏兵法》也有一篇叫《殺士》,其內容雖已亡佚,不過其標題與《尉繚子》説法相近。這些兵家著作所言軍法或許應當和當時的實際情況相差不是很大。
張騫的置於死地而後生
湖北雲夢出土的秦國《軍爵律》規定,伍中有1個士兵逃亡的,其餘4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如有戰功斬敵1首可以免罪)。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被認為是維持軍紀的有效手段,被當時各國軍隊普遍實行。
湖北雲夢出土的秦國《軍爵律》規定,伍中有1個士兵逃亡的,其餘4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如有戰功斬敵1首可以免罪)。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被認為是維持軍紀的有效手段,被當時各國軍隊普遍實行。
從現存的一些漢代軍法來看,仍然保留春秋戰國以來的傳統。比如“乏軍興”(提供出征軍用物資有短少)是當時最重的罪名之一,要處以“腰斬”。而未得到皇帝發出的兵符就調動軍隊的,也是斬罪。大敵當前,指揮官沒有及時出擊,為“逗留不進”罪,也是死刑。著名的探險家張騫在回到國內後就曾因這個罪名而被判死刑,好在漢武帝允許他出錢財贖罪。另外一個重罪是戰場投降敵人,本人要處死,家屬要連坐。比如李陵投降後,其家屬被全部處死。軍隊指揮官沒有能夠按照預定日期趕到戰場為“失期”罪,也是處斬。飛將軍李廣在隨大將軍衛青出征匈奴時,因為嚮導帶錯路而迷失方向,“失期”被逮捕,他不願受軍法官審訊的侮辱,情願自殺。損失將士過一定比例的指揮官為“亡士多”罪,也是死刑。虛報戰功“盜增虜獲”過一定比例也是死罪。
歷史上曹操是制定軍法的著名立法者,他專門設立《軍中令》(保留在《通典》等書中有若干條文)。規定陣中喧嘩者、不聽旗鼓號令者都處斬。“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不進,什長殺之;什長不進,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一支部隊受敵而另一支部隊不及時救援,也要斬。追擊時不得單兵獨騎,違者罰金4兩。在戰鬥中收取戰利品者也要斬。另外在軍隊中不得隨便張弓弩,違者“鞭二百”。軍營中不得屠宰牲畜買賣,違者沒收,帶隊軍官“杖五十”。部隊出軍營時應擂鼓、張旗幟,出營3里後捲起旗幟;回營時再擂鼓、張旗幟,否則旗鼓手要“髡”(剃光頭髮鬍子)。
歷史上曹操是制定軍法的著名立法者,他專門設立《軍中令》(保留在《通典》等書中有若干條文)。規定陣中喧嘩者、不聽旗鼓號令者都處斬。“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不進,什長殺之;什長不進,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一支部隊受敵而另一支部隊不及時救援,也要斬。追擊時不得單兵獨騎,違者罰金4兩。在戰鬥中收取戰利品者也要斬。另外在軍隊中不得隨便張弓弩,違者“鞭二百”。軍營中不得屠宰牲畜買賣,違者沒收,帶隊軍官“杖五十”。部隊出軍營時應擂鼓、張旗幟,出營3里後捲起旗幟;回營時再擂鼓、張旗幟,否則旗鼓手要“髡”(剃光頭髮鬍子)。
後世的軍法都保持曹魏《軍中令》的面貌。唐朝法典《唐律疏議》算是古代最為寬簡的法典,但是其中有關軍事的《擅興律》仍然保留相當多的死刑。擅自發兵千人以上為絞刑(10人以上徒一年,以上遞加);“乏軍興”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要斬;出征軍人稽留3日以上就是斬罪。像馬謖這樣未能“固守城池”的主將,明確固定為“斬”。作戰時未派出斥候導致失敗的,也是斬;臨陣先退、拋棄武器、任意殺死投降者,都是斬罪。
北宋《武經總要》載有72條北宋軍法,也保持著春秋戰國以來的一貫風格。比如臨戰未等命令就衝入敵陣的要斬,在射程以外就發射弓弩的要斬,而在命令射擊時多射或少射、拋棄箭矢的也要斬,箭矢已上弦還回頭張望的也要斬。在紮營後不從正門回營的,就要處斬。部隊如果在戰場上喪失了本隊的旗幟、鼓號的,全部處斬(而古代羅馬軍隊在相同情況下,實行所謂“什一法”,士兵報數後,逢十抽一處斬首,撤銷該部隊番號,剩餘士兵分散編入其他部隊,這已被認為是最嚴酷的軍法)。
元明清時期朝廷頒布的法典都有專門的“軍律”或“兵律”篇目,基本仍然繼承這些傳統,不過有些罪名的處罰略有減輕。“失誤軍事”,處杖一百,但“失誤軍機”就要處死刑。將領“激變良民”,或“失陷城池”,都要處斬。
因此縱觀歷史上軍法,像馬謖這樣沒有能夠完成預定軍事任務的將領,實際上都是難逃一死,並不需要專門立一個生死“軍令狀”。小説作者的描寫主要著眼于情節的戲劇性,並非歷史的真實。 (摘自《法律與生活》)